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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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第十二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