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1號
原 告 游景美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張卿齡
訴訟代理人 莊仕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原告嗣將聲明擴張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
元,則就擴張部分,依法自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應予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