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