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七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零陸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零玖拾叁元及玖萬壹仟陸佰肆拾元,除已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伍佰叁拾元及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外,其餘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曾瓊安附表:
第一審
一、訴訴標的價額:6,065,179元
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61,093元
四、被上訴人已繳金額:530元
五、被上訴人應補繳金額:60,563元
61,093元-530元=60,563元第二審裁判費:
一、訴訴標的金額:6,065,179元
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91,640元
四、上訴人已繳金額:24,963元
五、上訴人應補繳金額:66,677元
91,640元-24,963元=66,677元應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總計66,677元
60,563元+66,677元=127,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