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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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屏簡字第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王慧君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消費貸款契約書及授信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