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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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慶章
       謝俊彥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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