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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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戴慧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伍仟叁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