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6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聯信商業銀行烏日簡
易型分行,面額新台幣250,000元,發票日95年2月12日,票
號PAC0000000日支票1紙,詎於支票到期日後經提示竟遭退
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