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53號聲請人 楊雨嘉 代理人 李宗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股票│1│1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276││├──┼───────────────┼──────────────┼────┼───┼────┼───┤│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12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239││├──┼───────────────┼──────────────┼────┼───┼────┼───┤│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120││├──┼───────────────┼──────────────┼────┼───┼────┼───┤│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330││├──┼───────────────┼──────────────┼────┼───┼────┼───┤│008│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308││├──┼───────────────┼──────────────┼────┼───┼────┼───┤│009│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339││├──┼───────────────┼──────────────┼────┼───┼────┼───┤│010│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417││├──┼───────────────┼──────────────┼────┼───┼────┼───┤│01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459││├──┼───────────────┼──────────────┼────┼───┼────┼───┤│0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50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