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向華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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