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投刑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之裁定,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核發之九十年度緊暫家護字第八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至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事件終結時,而查該事件之通常保護令事件係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經本院裁定准予核發通常保護令等事實,業經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二0九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案卷查明屬實;且被告甲○○確經員警告知不得違反暫時保護令等情,亦有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九十年十一月廿日九十投竹警刑字第一七一0二號函附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可稽(附於本院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案卷內),另被告之犯罪事實並經被害人乙○○於本院指訴甚詳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