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一號
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再審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二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是對於「未確定之判決」,即不得聲請再審。
二、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二號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判決,因檢察官以醫師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公布,該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聲請人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聲請再審,非法之所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屬違背規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