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5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明人與被繼承人間之書信往來文件、合影照片、匯款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聲明人與被繼承間夫妻、兄弟親子關係存在之資料。(需為正本)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