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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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贓物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