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自行以現金繳納後,已將其釋放。
茲受刑人即具保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