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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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八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點六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點六五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