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7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交保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一時糊塗,因一己貪念而付出慘痛代價,現已痛改前非,絕不再犯,又被告受羈押期間,家中生計已現困境,堂上雙親急需被告被告奉養,為此,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雖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惟如能以具保方式亦得確保訴訟之進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