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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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49號聲明人乙○○
段12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對於甲○○○之繼承權,並未預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聲明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卷第9頁),然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證(見卷第10頁), 爰依 前開說明駁回本件聲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