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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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0月4日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