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96年8月24日以96年度易字第1363號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惟因被告嗣又否認部分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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