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此為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所明定。是本件受刑人原因公共危險案件,而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56號判處拘役38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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