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9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前次經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之本票號碼73827、573828、573829、573830、573831號之裁定影本一件。
二、補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