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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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5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湯杰森 (原名 湯志平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捌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肆拾捌萬叁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荷商荷蘭銀行受讓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在台分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又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再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分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並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復將上開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