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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