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上訴人 徐廷傑 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徐漢深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已將坐落新竹縣○○鄉○區段360-1、361-1、
363、363-1、363-2、364、364-1、365-2、365-3、510、511、511-1、512、512-1、514地號等15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應有部分4分之1權利分由上訴人繼承之分割協議等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