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8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朱美玲
林芝羽 黃意淨 劉芸均 上列聲請人等因賭博等罪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65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2264號、第38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朱美玲等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66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指稱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 林金山 、 曾聰郎 、 邱義釧 、 廖俊宏 、 陳國輝 、 陳有義 、 賴來華 、 林錫君 等人證詞,以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0年12月20日桃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證據,但其等僅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原判決之繕本,而未據提出相關證人證詞筆錄或函示等證據以供審酌,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