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