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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