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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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並未表明所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台幣10萬元」究為何
種損害賠償款項,使本院無從定審理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具狀敘明
:⑴係請求被告為財產上損害賠償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包括
上開二種損害賠償在內;⑵所請求給付之款項名目及其金額明細
,⑶並提出各項請求之憑證及最近二年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影本、在職證明正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⑷另請自行
以繕本或影本(須包括證物影本)副知被告,以利本件訴訟程序
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