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九號抗告人 許耀仁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四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再字第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人許耀仁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六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雖補具該判決繕本,惟此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其抗告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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