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三號抗告人 黃俊鋒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一○二年上重訴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俊鋒因貪污案件,經原法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嫌疑重大,有軍事審判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日予以羈押,茲因羈押之三個月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尚難期待以具保代替羈押,即可達到保全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抗告人之原審選任辯護人雖以抗告人已坦承犯行,且本案業經原審法院辯論終結,應無延長羈押之必要云云。惟抗告人所犯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重刑及褫奪公權五年在案。足認恐有因受徒刑之宣告,為規避將來刑罰之執行而有逃亡之虞,雖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相關證人已於審理中到庭詰問完畢,但尚未判決確定,全案訴訟程序仍未終結,其原審選任辯護人之主張,均不足採。因而裁定自一○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以本案已辯論終結,事證已明,況抗告人對於犯罪坦承不諱,無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云云,徒憑己見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韓金秀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