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逾期第一個月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六個月應按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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