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蔡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