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告高富海灣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
蔡文彬 律師法定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路○段,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被告就此亦為管轄權之抗辯,則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