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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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8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係因缺錢所致,利用至被害人甲○之洗衣店假裝借電話,趁被害人甲○不注意之際竊取行動電話1支與掌上型衛星電腦1台;所竊前開財物價值共計新台幣7890元一節,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及被告犯罪後已於警詢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查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姑念被告初犯,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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