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原告 陳文 將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壹拾貳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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