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