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嘉義縣義竹鄉北港仔1之3、1之4、1之8、1之9、1之11、1之12地號土地及其上地上物之價額若干及釋明。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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