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進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進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詹進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利息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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