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23號聲請人 何貴 從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相對人 何照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平日即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經診斷罹患失智症,雖經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為監護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 何玲穩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雖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等件為證。惟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張清棊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姓名?相對人答以「何照斐」,訊問有幾個小孩?相對人答以「二個兒子,四個女兒」,訊問有財產嗎?相對人答以「有,但不多」,訊問你兒子會想要嗎?相對人答以「有,也花了不少錢」,訊問聲請人是否曾同住過?相對人答以「以前有同住過,但住不習慣,現在跟老二同住」,訊問你出去知道回來嗎?相對人答以「去日本還可以通」,訊問現在民國幾年?相對人答以「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訊問現在總統是誰?相對人答以「 馬英九 」,訊問馬英九以前是誰?相對人答以「不知道」,訊問這裡是哪裡?相對人答以「不知道」,訊問你兒子的住址?相對人答以「臺中市○○路○段○○號」,訊問你大兒子的住址?相對人答以「西屯路一三五號」,訊問現在幾點?相對人答以「快三點」,訊問你的財產要自己處理還是別人幫你處理?相對人答以「自己處理」,訊問你的財產要怎麼分配?相對人答以「除了給兒子用,還有留著自己花用」,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尚能切題且為適當回應,且計算能力尚可(詳卷內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訊問筆錄)。嗣經鑑定醫師再為進一步之診斷,其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過去並無精神疾病相關病史,但有高血壓、痛風、心律不整、慢性腎病等病史,自九十九年十月起,開始於本院神經內科就診,診斷為老年失智症後持續接受藥物治療至今,依據病歷所載,相對人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接受迷你認知功能測驗顯示分數為二十一分(總分為三十分),屬於輕度失智症狀,於鑑定時所見,相對人對於處理自身相關財產及相關事務均能侃侃而談,且能順暢表達自己看法,目前仍保有意思表達及溝通的能力。又相對人之短期記憶力有障礙,輕度失智症及記憶力障礙部分回復可能性低,但相對人目前能保有意思表達及處理自己相關事務的能力。受鑑定人雖有輕度失智症,但程度輕微,目前應仍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等語,亦有該醫院一百零一年年五月四日中山醫大附醫精字第一0一000三六二七號函暨所附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稽。綜上所述,依本院調查及鑑定人之鑑定結果所示,相對人尚非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不能為監護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