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文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附表:受刑人陳清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違背安│有期徒刑│100年11│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月│臺中│101年│101年2月│臺中地│││全駕駛│5月,如│月13日│100年度│地院│度中交│30日│地院│度中交│20日│檢101│││致交通│易科罰金││偵字第24││簡字第│││簡字第││年度執│││危險罪│,以新臺││867號││152號│││152號││字第27││││幣1千元│││││││││94號││││折算1日│││││││││││││。││││││││││├─┼───┼────┼────┼────┼──┼───┼────┼──┼───┼────┼───┤│二│違背安│有期徒刑│101年2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3月│臺中│101年│101年4月│臺中地│││全駕駛│6月,如│4日(聲│101年度│地院│度中交│27日│地院│度中交│16日│檢101│││致交通│易科罰金│請書誤載│偵字第43││簡字第│││簡字第││年度執│││危險罪│,以新臺│為101年2│13號││639號│││639號││字第48││││幣1千元│月14日││││││││34號││││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