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0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秋柔因犯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71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開判決正本經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可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依法於103年1月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4頁)。自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0日,該判決已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另加計上訴期間
10日、在途期間2日,應於103年1月29日(周三、非休假日)上訴期間屆滿。而被告於103年1月16日提起上訴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2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玉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