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一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一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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