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80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敏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80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