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陳玉峯
陳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中小字第19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黃泰能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玉峯、陳俊穎與訴外人 陽文豪 自民國99年
3月4日間陸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闆」之成年
男子為首之「網路盜刷信用卡集團」(下稱系爭盜刷集團)
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之集合犯意聯絡,分別於99年4月17日、23日,登
入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線上網站,以原告
核發予訴外人 王雅惠 、 謝宛菁 之信用卡卡號資料(卡號分別
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訂購電腦軟
體3套,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997元,致原告因被
告上開詐欺等行為,受有墊付上開消費款之損害。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70號刑
事判決為證,並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99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即105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黃泰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