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8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822號原告鈺亨達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經訴字第097061069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申准「隱藏式胸罩」新型專利權,因第三人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認為不符合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專利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3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