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上訴人新泰農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被上訴人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所為97年度簡上字第22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第二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第一審關於系爭租約業已終止,被上訴人新泰農產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租賃物之確定判決所為之判斷,上訴人於第二審得否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等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