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甲○○間起訴請求離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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