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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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8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98年度停字第82號裁定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首行所載「上訴狀繕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予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