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所經營雨辰電話交友社於聲請前5年之總營業額及實際營業月數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配偶 周昭蕙 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於民國95年迄今之各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四、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交通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餐費15,300元之證明。
五、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以及其房屋貸款之各期繳納證明暨已清償期數。
六、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七、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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