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7-NX-19528-1│1│400││├──┼──────────────┼──────────────┼───┼────┼───┤│003│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8-NX-20411-3│1│140││└──┴──────────────┴──────────────┴───┴────┴───┘